1.法律文书、征收的;继承、遗赠;合法建造、拆除房屋——不登记即生效,处分时须登记:
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地役权、宅基地使用权——登记对抗
2.拾得遗失物、赃物;漂流物、隐藏物、埋葬物——不适用善意取得
权利人有权想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,或者自知道、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其2年内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
3.仅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,土地还有可能归集体;但矿藏全部都是国家的
4.卖房时邻居不能优先;转让共有份额,其它共有人可以优先
5.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、在建的建筑物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公开取得荒地——必须登记
生产设备、各种存货;在建的船舶、航空器;交通工具(已建);动产抵押的——登记对抗
6.因买卖关系取得不动产的——必须登记
7.劳动所得、拾得遗失物、取得存款利息均属原始取得;继承不是
8.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。以乡村企业的厂房抵押的,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
9.最高额抵押权,老婆你看看我,什么时候给我讲啊~~~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设立
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,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、范围和最高额,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
10.占用改定自合意时生效,视为交付
11.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70年的,自动续期
12.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,不得单独设定抵押
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相分离,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,应一并转让和抵押
13.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,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担保的债权范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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